新版《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詳細解讀
隨著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特別是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發展黨員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細則(試行)》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亟需根據新的形勢任務進行修訂完善。
一、總體概況
從總體上看,這次修訂,保持了《細則》(試行)框架和內容的總體穩定。主要修訂內容是:
1、新修訂的《細則》,把中央提出“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寫入了總則。“十六字總要求”是2013年1月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部署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時提出的,中央辦公廳有關文件中作了明確表述。這次修訂,將其寫入《細則》總則,要從以下四個方面準確理解、全面把握:一是以控制總量為重點,實行發展黨員總量調控,使全國黨員數量年均增長控制在適當速度(年均遞增不超過1.5%),黨員隊伍保持適度規模。二是以優化結構為關鍵,根據不同群體、行業和崗位特點,確定發展黨員的重點,不斷優化黨員隊伍結構。三是以提高質量為核心,堅持黨員標準,加強培養教育,嚴格日常管理,嚴肅紀律要求,著力提高黨員隊伍整體素質。四是以發揮作用為目的,引導黨員牢記宗旨、心系群眾,立足本職、干事創業,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2、新修訂的《細則》,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我們黨的一貫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必須落實到黨員隊伍的管理中去。”新修訂的《細則》,在發展黨員的原則、標準、程序、紀律等方面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具體表現為“四個嚴格”:一是嚴格標準,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突出黨員在政治上的先進性和素質上的全面性;二是嚴格培養,在發展黨員的每一個環節,都強調必須加強培養教育和考察;三是嚴格程序,進一步突出了黨組織的把關作用;四是嚴格責任,細化了發展黨員工作職責,明確了責任追究的具體內容。
3、新修訂的《細則》,強調把政治標準放在發展黨員的首位。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注重思想入黨,是發展黨員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保持黨的先進性、純潔性的重要保證。《細則》在黨員標準上明確提出,黨的基層組織應當吸收具有馬克思主義信仰、共產主義覺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先進分子入黨。在培養教育過程中,要教育引導入黨積極分子端正入黨動機,確立為共產主義事業奮斗終身的信念。《細則》還強調,要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凡是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中。
4、新修訂的《細則》,在發展黨員程序方面作了一些調整。新修訂的《細則》在保持發展黨員工作基本程序的同時,根據新的實踐和探索,對以下五個環節作了補充和完善:一是在申請入黨環節,增加了黨組織接到入黨申請書后,應當在一個月內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的規定;二是在入黨積極分子確定環節,增加了采取黨員推薦、群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研究決定,并報上級黨委備案的規定;三是在確定發展對象環節,增加了報上級黨委備案的規定;四是在預備黨員接收環節,增加了報具有審批權限的基層黨委預審的內容;五是在預備黨員審批環節,增加了向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的規定。通過修訂,使發展黨員工作的程序更加嚴格、科學、規范。
5、新修訂的《細則》,對在流動人員中如何發展黨員作出了規定。做好在流動人員中發展黨員工作,是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目前,全國流動人口達到2.5億左右,對在流動人員中發展黨員作出規定十分必要。《細則》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明確:一是在遞交入黨申請書環節,明確了流動人員既可以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也可以向流動黨員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二是在發展對象政治審查環節,規定對流動人員中的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時,還要征求其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三是在預備黨員教育管理環節,對預備期未滿的預備黨員因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時,對原所在黨組織和接收黨組織培養教育責任進行了明確;四是對轉入的預備黨員,基層黨組織在其預備期滿時,如認為必要,可以推遲討論其轉正問題,推遲時間不超過6個月,轉為正式黨員的,其轉正時間自預備期滿之日算起。
6、新修訂的《細則》,對強化黨組織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領導責任作出了規定。《細則》作出了4項明確規定:一是各級黨委要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作為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二是市(州)、縣(市、區)黨委每半年檢查一次發展黨員工作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每年檢查一次;三是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規定發展黨員的查處情況;四是對具備發展黨員條件但長期不做發展黨員工作的基層黨組織,要求上級黨委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必要時對其進行組織整頓。
7、新修訂的《細則》,特別強調要嚴格發展黨員工作紀律。《細則》第六章對發展黨員工作紀律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要求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進行嚴肅查處;二是對不堅持標準、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三是及時通報典型案例,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并在支部大會上公布;四是對采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二、詳細解讀
具體來說,《細則(試行)》共有6章33條3500字,修訂后,增加了1章、11條,共7章44條5000多字。這次修訂,涉及文字修改300多處,其中實質性修改50多處。下面,我對修訂內容進行具體介紹。
第一章:總則。總則是對發展黨員工作目的、要求和原則的概括。這次修訂,將原來的第三條與第四條合并,修訂后,總則共3條。主要修改內容有2點。
1、關于黨員的基本條件。在第2條對先進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具有馬克思主義信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和“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
2、關于發展黨員工作的指導原則。這次修訂,對發展黨員工作的指導原則在原有基礎上進行了重大調整。主要體現在第3條中,包括四點:一是貫徹“五個基本”。發展黨員工作應當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貫徹“五個基本”,發展黨員工作才能保持正確方向。二是遵循“十六字”總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發展黨員工作的主要任務,就是貫徹好“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把“十六字”總要求寫入《細則》是這次修訂很重要的內容。三是落實“三個堅持”。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慎重發展、均衡發展,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堅持入黨自愿原則和個別吸收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同時,這里的個別吸收,并不是說一次只能吸收一個申請人入黨,而是指一次支部大會,如果討論兩個以上申請人入黨,必須逐個討論、逐個表決。四是做到一個禁止、一個反對。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是發展黨員工作的一貫要求,需要在工作實踐中認真堅持。
第二章: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修訂后,這一章從第4條到第12條,共9條,其中5、6、7、8、12條基本上是整條增加的內容,從中也可以看出現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對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的重視。在這一部分,需著重說明7個問題。
1、關于申請入黨條件。第5條是把黨章第一條完整地寫入《細則》,規定了申請入黨的5個基本條件。一是年齡在十八歲以上的中國公民;二是必須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三是必須愿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四是愿意執行黨的決議;五是必須按期交納黨費。這5條是申請入黨必須具備的基本要求。
2、關于向哪個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問題。第6條規定了入黨申請人可以向哪個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共涉及5個黨組織:一是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二是居住地黨組織,三是單位所在地黨組織,四是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五是流動黨員黨組織。這一條文字不多,但分2段,采取“一般+個別”的方法,重點解決了流動人員中的入黨申請人申請入黨的問題。一般人員申請入黨,主要向前2個地方的黨組織提出申請。流動人員申請入黨,除可以向前2個地方的黨組織提出申請外,還可以向后3個地方的黨組織提出申請。
3、關于黨組織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第7條規定,黨組織接到入黨申請書后,應在一個月內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對其入黨要求給予肯定,介紹黨的基本知識,說明入黨的條件、要求、程序等,同時對其年齡、入黨動機和其他情況進行了解,為今后開展工作奠定基礎。
4、關于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第8條規定,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時,要做到“兩推一備案”,即采取黨員推薦、群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研究決定,報上級黨委備案。
5、關于培養聯系人的主要任務。第9條規定了培養聯系人的4項主要任務,即向入黨積極分子介紹黨的基本知識;了解入黨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道德品質、現實表現和家庭情況等,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引導入黨積極分子端正入黨動機;及時向黨支部匯報入黨積極分子情況;向黨支部提出能否將入黨積極分子列為發展對象的意見。培養聯系人一般由經過一定時間黨內生活鍛煉、能夠用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先鋒模范作用發揮得比較好的一至兩名正式黨員擔任。
6、關于入黨積極分子接續培養教育。第12條規定,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培養教育等有關材料轉交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并接續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這一條規定了在入黨積極分子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時三方面的具體責任:一是入黨積極分子本人要及時向黨組織報告變動情況,二是原單位黨組織要及時轉交材料,三是現單位黨組織要認真審查并接續培養。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個不斷持續、不斷深入的過程。
7、關于入黨積極分子的考察。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改進措施。考察的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入黨動機是否端正;是否有較高的思想覺悟;是否有良好的政治品質;工作、學習等方面是否突出。
第三章: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發展對象是指入黨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通過一定程序,基本具備黨員條件、準備近期發展的人員。這次修訂,將發展對象從入黨積極分子中獨立出來,單列一章,對于加強發展對象的教育考察、保證新黨員質量、落實發展黨員計劃具有重要作用。第三章從第13條至17條,共5條。這里,重點強調4個問題。
1、關于發展對象的確定。規定入黨積極分子必須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系人、黨員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并報上級黨委備案后,可列為發展對象。這里一個最大的變化就是增加了發展對象須報上級黨委備案的內容。確定發展對象與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在程序上有所不同: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先由支部委員會研究決定,再報上級黨委備案;確定發展對象,則必須先報上級黨委備案,再列為發展對象。這樣規定,體現了黨組織對確定發展對象采取更加慎重的態度。
2、關于入黨介紹人的確定。強調發展對象應當有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由黨組織指定;同時規定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的黨員,不能作入黨介紹人。同時,明確了入黨介紹人的5項主要任務,即向發展對象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經歷、現實表現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匯報;指導發展對象填寫《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并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發展對象的情況;發展對象批準為預備黨員后,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3、關于政治審查。開展政治審查時,既要全面了解發展對象及其社會關系情況,又要避免過于繁瑣。通過調查,重點要把發展對象本人的政治歷史了解清楚、把與本人有密切聯系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歷史了解清楚。這一條的修訂,有兩點需要大家重視:一是在政治審查內容中增加了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基層反映,有的流動人員在外有違法犯罪行為,回到本地申請入黨,黨組織政審時調查不深入,結果被吸收為新黨員;有的不遵守社會公德,群眾看法普遍不好,也被吸收為新黨員。這就要求在政治審查中注意考察這方面內容,從入口上嚴格把關。二是對流動人員中的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時,還應征求其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
4、關于短期集中培訓。這次修訂,對短期集中培訓作出2點調整。一是培訓主體,規定縣級黨委組織部門也可以對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這主要是根據多數地方做法作出的調整。二是培訓時間,將原來規定一般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個學時),改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個學時)。考慮到農村、非公企業等領域發展對象的實際情況,這次修訂適當縮短了集中培訓時間。需要強調的是,保證培訓時間是必須的,但更重要的是保證培訓質量。
第四章:預備黨員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接收是發展黨員的關鍵環節。第四章從第18條到第28條,共11條,是《細則》中條款最多的一章。這次修訂,對這部分內容修改比較多、也比較重大,重點有6個方面。
1、關于發展對象預審制。第19條規定,支部委員會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討論認為合格后,報具有審批權限的基層黨委預審。基層黨委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等進行審查,根據需要聽取執紀執法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黨支部,并向審查合格的發展對象發放《入黨志愿書》。
2、關于辦理接收預備黨員手續的時間要求。第19條第三款規定,發展對象三個月內將離開工作、學習單位的,一般不辦理接收預備黨員的手續,這主要是針對當前流動人員不斷增加、就業崗位頻繁變動等新情況,針對一些學校等單位在學生臨近畢業前突擊發展黨員等問題而作出的新規定。
3、關于召開支部大會。第20條對此作出規定,有三個具體問題需要把握。一是參加人數,召開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同時還規定,為加強對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召開接收預備黨員的大會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派人到會,進行業務上的指導。二是支部大會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主要程序,增加了發展對象向支部大會匯報的內容,即家庭和主要社會關系情況;將入黨介紹人介紹發展對象有關情況并對其能否入黨表明意見這一條加入支部大會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主要程序。三是表決方式,在討論接收預備黨員時,原來規定可以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過去實踐中,采取舉手表決更多一些。近年來各地從發展黨內民主、保證黨員充分行使民主權利的角度出發,普遍實行票決制的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這次修訂明確規定,統一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4、關于審批權限。第23條對審批權限作出重大調整。原來規定,“縣以上黨委直接領導的獨立單位的黨總支和大型廠礦企業、大專院校直屬的分廠、分校黨總支,經縣以上黨委授權,可以審批黨員”,修訂后,這項規定取消了。今后,所有黨總支都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應當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同時對于一些較為特殊的基層黨委的審批權限,還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鄉鎮(街道)黨委(工委)所屬的基層黨委,也不能審批預備黨員。除另有規定外,臨時黨組織不能接收、審批預備黨員;黨組不能審批預備黨員。
5、關于預備黨員審批后上報備案。第26條明確,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批,并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6、關于直接接收黨員和追認黨員。直接接收黨員,黨章第5條第六款有明確規定。追認黨員,中組部在《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問答》中也作出過解釋。這次修訂,增加第28條,對追認黨員的條件、程序、要求等作出具體規定。把握追認黨員這一條,一是要嚴格掌握,只有“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為黨和人民利益英勇獻身,事跡突出,在一定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生前一貫表現良好并曾向黨組織提出過入黨要求的人員,可以追認為黨員”。二是要由所在單位黨組織討論決定后,經上級黨委審查,報省一級黨委批準。
第五章: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規定接收新黨員要有預備期,是保證新黨員質量的一項重要措施。在這一階段,黨組織不能放松對預備黨員的教育管理。本章第29條至37條,共9條。這一部分著重說明3條規定。
1、關于轉入的預備黨員資格的認定。《細則》第35條規定,黨組織對轉入的預備黨員無法認定的,報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準,不予承認。這主要是根據從嚴管理要求作出的規定。有些預備黨員在預備期內流動過程較長、流動情況較為復雜,個別的甚至材料不全,基層黨組織無法對其預備黨員資格進行認定。對于這種特殊情況,基層黨組織可以作出不予承認的決定。為慎重起見,這種情況要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準,確保這項工作的嚴肅性。
2、關于轉入的預備黨員的轉正。《細則》第36條規定,基層黨組織對轉入的預備黨員,在其預備期滿時,如認為有必要,可推遲討論其轉正問題,推遲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轉為正式黨員的,其轉正時間自預備期滿之日算起。這是從實際出發作出的規定。
3、關于預備黨員轉正的嚴格把關。在預備黨員轉正問題上,第32條增加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在原有基礎上,強調“預備黨員違反黨紀,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六章: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保證發展黨員質量的責任主要在黨組織。本章第38條至第42條,共5條。這次修訂,作了3個方面的調整和補充。
1、關于進一步強化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責任。對此,《細則》作出了4項明確規定。一是各級黨委要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作為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二是市、縣黨委每半年檢查一次發展黨員工作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每年檢查一次。三是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規定發展黨員的查處情況。四是重視從青年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中發展黨員,優化黨員隊伍結構。對具備發展黨員條件但長期不做發展黨員工作的基層黨組織,要求上級黨委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必要時對其進行組織整頓。
2、關于進一步嚴肅發展黨員工作紀律。一是要求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進行嚴肅查處。二是對不堅持標準、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三是及時通報典型案例,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并在支部大會上公布。四是對采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3、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印制管理。加強對《入黨志愿書》的管理,是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實行發展黨員總量調控的有效方法。
第七章:附則。第43條、第44條,是關于解釋權和實施時間的規定,要求也是很明確的。
總的看,新修訂的《細則》有3個鮮明特點:一是“嚴”,堅持嚴字當頭,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貫穿發展黨員工作全過程,做到標準更嚴、程序更嚴、責任更嚴、紀律更嚴。二是“實”,對入黨申請、培養教育、考察審批、責任追究等作出了更加具體、詳細的規定,為發展黨員工作提供實務操作規程。同時,立足發展黨員工作實際,針對流動人員發展黨員難等突出問題,提出了許多務實管用、操作性強的措施要求。三是“新”,充分體現中央對發展黨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總結吸收基層探索創造的新經驗,在許多方面作出了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