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優待政策
(一)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優待政策:
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對象,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元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1)夫妻雙方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單位各支付一半;只有一方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的這方支付全部。
(2)單方申領的,按一半標準支付。
(3)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離婚或喪偶的家庭,其獨生子女保健費由直接撫養子女方單位全部支付。
(4)產假期間申領《獨生子女光榮證》的產婦增加產假30天,丈夫護理假15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另:2012年4月18日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放棄再生育的獎勵政策
1、年齡條件:女方年齡在40周歲以上,49周歲以內且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
2、生育條件:第一孩必須是合法的。03年后收養不限子女數
3、不屬獎勵范圍:第一個子女屬違法生育的;沒有生育能力的。
4、獎勵標準:農村居民獎勵1000元,城鎮居民獎勵2000元。
(三)農村獎勵扶助政策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依法承包責任田,2005年1月1日前繳納農業稅費并承擔農村公益事業勞務、沒有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夫妻婚姻須合法,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婚姻)。
2、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生育和收養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人年滿60周歲。
4、有生育史,曾經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
5、獎勵標準:960元/人/年。
(四)城鎮居民獎勵扶助政策
1、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城鎮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2、持有有效《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終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養子女,并持有所屬街道(鄉、鎮)出具的《無子女證明》;
3、職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并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且未享受增發本人基本工資5%退休金待遇;無工作單位居民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且在2009年10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
4、獎勵金額:≤5000元。
(五)城市低保戶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1、上年度的城市低保對象;
2、1973年以來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屬于獨生子女父母(符合申領《獨生子女光榮證》條件的對象和終身未生育的,不論是否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
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含本日)之后,到獎扶的上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滿60周歲。
5、獎扶標準:按享受低保的月份,每人每月50元。
(六)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滿49周歲。
2、合法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該子女傷殘或死亡;合法生育或收養兩個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個子女,該子女傷殘或死亡的。(死亡:需查驗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傷殘: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類型和級別: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殘疾、多重殘疾中一、二、三級)
3、扶助標準:扶助金為1320元/年,死亡162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