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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政策法規
湖南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13年04月18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科學指導優生優育工作,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病殘
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夫妻雙方或女方戶籍在本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戶籍不在本省但為本省國家工作人員的,其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由于各種原因
致病、致殘,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而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病殘兒是指因先天(包括遺傳性和非遺傳性)或后天患病、意外傷害而致殘,目前無法治療或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
為正常勞動力的人員。
本實施細則中的申請人是指申請對其子女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的育齡夫妻。
第四條  病殘兒醫學鑒定是指省、市州病殘兒醫學鑒定專門組織,以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準及其父母再生育的
指導原則》為依據,運用現代醫學知識、技術和手段,對被鑒定者作出是否病殘及其程度的鑒定結論,并提出相應的指導性意見。
第五條  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申報、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鑒定組織
第六條  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成立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以下簡稱技術小組)。技術小組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學專業技術
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在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
技術小組成員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聘任,每屆任期不超過3年。聘任期間有過錯行為的,由縣市區人
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技術小組在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報送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材料是否完備、真實可靠,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提出需要補充的
有關資料。
(二)調查核實申請鑒定者的病殘和家族史情況,必要時進行社會調查和家系調查。
(三)對申請鑒定者進行現場初篩,對明顯不符合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準的,出具“不符合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條件通知書”,通知書中應
說明理由;對符合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準的,出具“符合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條件通知書”。
(四)為申請人及其親屬提供必要的醫學咨詢服務。
第八條  省、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病殘兒醫學鑒定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具備下列
條件的醫學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具有副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在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
專家庫成員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聘任,每屆任期不超過3年。
第九條  每次鑒定前,省、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申請鑒定的數量和病種,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設若干鑒定組,每個鑒定組由
5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每個鑒定組由專家推選組長1名,并由組長主持當次鑒定
工作。
第十條  市州病殘兒醫學鑒定組在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送的病殘兒醫學鑒定材料是否完備、真實可靠,提出需要補充的有關資料。必要時,進行社會調
查和家系調查。
(二)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現場實施體格檢查并確定相關輔助檢查項目,提出疾病診斷(包括病名、病因、遺傳方式)、病殘程度,分析再
生育子女出生缺陷發生風險,并根據指導原則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產前診斷的建議。
(三)對暫時難以明確診斷和需要治療觀察的病例,提出處理意見和再次鑒定的時間;對無法作出鑒定結論的疑難病例,可申請省級鑒定,或
申請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派專家協助鑒定。
(四)為申請人及其親屬提供必要的醫學咨詢服務。
(五)對縣市區技術小組的初篩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督查。
(六)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與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組在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報送的病殘兒醫學鑒定材料是否完備、真實可靠,提出需要補充的有關資料。
(二)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現場實施體格檢查并確定相關輔助檢查項目,提出疾病診斷(包括病名、病因、遺傳方式)、病殘程度,分析再
生育子女出生缺陷發生風險,并根據指導原則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產前診斷的建議。
(三)對暫時難以明確診斷和需要治療觀察的病例,提出處理意見和再次鑒定的時間。
(四)為申請人及其親屬提供必要的醫學咨詢服務。
(五)對市州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的鑒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督查。
(六)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與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鑒定組確定的有關輔助檢查項目,應在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進行。
被鑒定者在做輔助檢查項目時,應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陪同,并共同簽字確認檢查結果。現場實施的檢查結果、診斷依據,應如實記錄并由負
責檢查的專家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病殘兒醫學鑒定實行合議制,鑒定診斷、鑒定結論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鑒定組成員同意方可成立。鑒定過程和鑒定組成員的不同意
見要如實記錄。鑒定結論由鑒定組成員逐一簽字,并加蓋鑒定專用章。
第十四條  病殘兒醫學鑒定專家在鑒定期間按規定履行職責;非鑒定期間,任何機構和個人意見不作為病殘兒醫學鑒定的依據。
第三章  鑒定申請
第十五條  凡認為其第一胎子女有明顯傷殘或患有嚴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育齡夫妻,均可申請病殘兒醫學鑒
定。
第十六條  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應向女方單位或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社區)書面申請,填寫《湖南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書》
,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親筆簽名的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公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戶口簿;
(四)申請人結婚證(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或原配偶死亡證明書);
(五)申請人與被鑒定人近期2寸合影彩色免冠照片5張;
(六)被鑒定人的有關病歷資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證明和各類檢查報告單等);
(七)省、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雙方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社區)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并由單位或村委會(居
委會、社區)主要負責人在《湖南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予以受理,并在20個工作日內報女方單位或戶籍所在地
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復核,必要時,進行社會和家系調查,出具書面調查報告。調
查時,必須有一名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調查核實后,由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在《湖南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書》上
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予以受理,并在20個工作日內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技術小組對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上報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材料進行資料審查、社
會調查、家系調查以及現場初篩。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出具不符合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條件通知書,加蓋公章,于15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或申請人在接到不符合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條件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且同意上報的,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
生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在《湖南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內上報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
部門。
第四章  鑒定審批
第二十條  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負責市級病殘兒醫學鑒定審批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對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并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要求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或申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半年組織1次市級鑒定。鑒定過程中,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派專家進行質量督查。
第二十三條  因受當地醫療技術條件限制,市級鑒定組不能作出鑒定結論的,可提出進行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書面申請,填寫《湖南省省級
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書》,經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由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在省級
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對市級鑒定組所作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向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
省級鑒定,填寫《湖南省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書》,經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由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
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在省級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審批工作。
第二十六條  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對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上報的申請鑒定材料進行審查。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并在7個工作日內日通知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要求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
申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  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11月份組織1次省級鑒定。省級鑒定為終局鑒定。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八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科技機構負責轄區內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派駐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紀檢監察室負責同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提前7天將鑒定的時間、地點、收費標準、要求等,逐級書面通知申請人戶籍所在縣市區人
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由其組織申請鑒定者參加鑒定。遇不可抗力,申請鑒定者不能到達鑒定現場的,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縣市區人口
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署同意意見,并經省、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同意,可以不參加現場鑒定或者指派專家到被鑒定者所在地進
行鑒定。
第三十條  病殘兒醫學鑒定涉及的家系調查、社會調查、輔助檢查和醫學鑒定均實行回避制度。鑒定組成員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
當回避,申請人也可以申請其回避,是否回避,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一)系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申請人或者申請人近親屬的;
(二)與病殘兒醫學鑒定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定公正性的。
第三十一條  鑒定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鑒定組織依法獨立開展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二條  鑒定結束后,省、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鑒定結論逐級通知申請人戶籍所在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
政部門。
符合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準的,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申請人單位或戶籍所在村委會(居委會、社區)公示10天。公示無異議
的,在7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公示有異議的,進一步調查核實后將調查結果逐級呈報市州、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不符合病殘兒鑒定診斷標準的,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將鑒定結論在7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  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是申請人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證明,申請人憑鑒定結論到戶籍所在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再生育
許可的相關手續。對有再發生育病殘兒風險的申請人,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進行跟蹤隨訪和優生指導。
第三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病殘兒醫學鑒定檔案管理制度。病殘兒醫學鑒定原始資料由作出鑒定結論的同級人口和計劃
生育行政部門長期保存。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對再生育子女健康狀況進行隨訪登記,發現異常情況者,應指導其進行必要的醫學檢
查和治療。
第三十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病殘兒醫學鑒定信息數據庫。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全省病殘兒醫學鑒定信息
數據庫。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將本市州病殘兒醫學鑒定信息數據于每年10月底前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六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特殊人群病殘兒醫學鑒定備案制度。衛生部門與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工作人員子女以及行政
級別為副科級以上的黨政干部子女通過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報市州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計信息科和監察室備案;行政級別為副處級以上
黨政干部子女通過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計信息處、科學技術處和監察室備案。
第三十七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省、市、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報電話
,受理舉報信息并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十八條  病殘兒醫學鑒定的費用(包括鑒定費和檢查費)由申請人自理。組織鑒定的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按省物價局批準的收
費標準收取鑒定費,開具票據,專款專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的資格;已發放生育證的,其生育證收回作廢;
造成生育事實的,按照《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由其所屬黨
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是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組織依法給予行
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偽造假醫學診斷證明、假病歷資料等不實材料的。
(二)由他人冒充被鑒定者的。
(三)賄賂鑒定組成員、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尋釁滋事,擾亂正常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的。
(五)未取得醫學鑒定結論前,無證懷孕或生育的。
(六)有其他過錯行為的。
第四十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
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鑒定申請不予受理或不予鑒定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鑒定申請準予批準或超過法定職權批準的。
(三)違反規定程序作出決定的。
(四)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六)私自泄露申請人申報事項信息的。
(七)有其他過錯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鑒定組成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組織鑒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取消其鑒定專家資格,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審查相關材料,導致不正確鑒定結論的。
(二)未嚴格執行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準,做出不正確鑒定結論的。
(三)未經正常醫學鑒定程序隨意作出維持或變更原鑒定結論的。
(四)弄虛作假、循私舞弊,導致不正確鑒定結論的。
(五)索取、收受申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六)有其他過錯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不良
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申請人提供偽證或出具假醫學診斷證明、假病歷資料等不實材料的。
(二)拒絕為申請人提供其住院病歷資料和有關輔助檢查資料的。
(三)索取、收受申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私自泄露申請人申報事項信息的。
(五)有其他過錯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中第三十九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所列行為屬于《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
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湖南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書、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告知書、鑒定結論公示書、鑒定申請條件通知書、鑒定工作流程圖由湖南
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報國家人口和計劃生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