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沙市建設創新創業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長發〔2017〕10號),根據常住戶口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35周歲以下(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應(往)屆高等院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遷入長沙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地區落戶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校畢業生擬將戶口遷入我市城鎮地區的,由本人持高校畢業證、戶口遷移證或戶口簿內頁及申請表到長沙市政務中心(長沙市人才服務窗口)或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書面委托家庭戶戶主、直系親屬或單位集體戶口專辦員代辦。
第四條 遷入人員根據落戶地址的不同情形,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一)落戶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權相關憑證材料;
(二)落戶在親友戶口所在地的,提交親友戶口簿;
(三)落戶在租賃房屋的,提交有同意戶口遷入條款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落戶在單位集體戶的,提交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
(五)落戶在長沙市畢業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或市、區縣(市)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的,提交本人申請。
第五條 長沙市公安局網上公安局、長沙公安微信公眾號、支付寶長沙城市服務、警民通APP等網上服務端提供預約優先服務,開設高校畢業生辦理戶口身份證業務的專門通道。
第六條 高校畢業生在辦理落戶業務時,如對辦理情況有異議的,可以撥打0731-85901066咨詢或在長沙市公安局網上公安局(www.hncsga.gov.cn)留言。
第七條 因參軍、出國(境)等各種原因已注銷(刪除)戶口的畢業生申請落戶的,以及其他未規定的事項,仍按照《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6〕12號)和《長沙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長公通〔2016〕71號)執行。
長沙市公安局之前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長沙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03.長沙市高校畢業生落戶實施辦法(定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