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鼓勵和支持園區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培育和增強內生式增長方式,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園區企業、產業做大做強,根據長沙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建設國家創新型科技園區的若干政策意見》(長高新管發〔2010〕1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實施自主創新的企業設立以下獎勵:
(一)自主創新效益貢獻獎;
(二)新獲國家級、省級創新型試點企業獎。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申報自主創新效益貢獻獎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社會、經濟和科技發展方向、具備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
(二)當年在長沙高新區入庫稅額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三)按時、按規定上報統計報表。
第四條 申報創新型試點獎勵的企業,應按時、按規定上報統計報表,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新獲國家級創新型試點企業;
(二)新獲省級創新型試點企業。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五條 自主創新效益貢獻獎的獎勵標準:
(一)根據企業當年在長沙高新區入庫稅額情況,按照實際入庫稅額的2‰(其中比上年新增部分按4‰計算)獎勵給企業董事長(建議占獎勵總額的30%)、總經理及高層管理成員(建議占獎勵總額的30%)和經董事長、總經理認定的特殊貢獻人員(建議占獎勵總額的40%)。
(二)以上對單個企業的獎勵金額最高200萬元。
第六條 對創新型試點企業的獎勵標準:
(一)對新獲省級創新型試點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萬元的獎勵;
(二)對新獲國家級創新型試點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晉級補差)。
第四章 受理、審批和資金撥付
第七條 在次年1月31日前,由財政分局根據企業實際入庫稅額情況匯總并計算出園區內符合條件企業的自主創新效益貢獻獎的獎勵金額。
第八條對創新型試點企業的獎勵,由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創新型試點企業證明材料,由經濟發展局進行初審(5個工作日)。
第九條初審后,由評審委員會專題會議審核(5個工作日),再提交管委會專題會議審定(7個工作日),審定后在管委會門戶網站公示3天,公示無異議后管委會發文確認。
第十條 財政分局根據管委會相關文件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一條 每年3月31日之前獎勵資金撥放到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上述獎項的獎勵對象為長沙高新區財稅管理體制范圍內的企業。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長沙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與長高新管發[2010]1號文件同期實施,有效期三年。
說明:
1.本實施辦法所設獎勵堅持與國家、省、市相關獎勵不重復就高獎勵原則。
2.本實施辦法中所指評審委員會是由高新區管委會分管經濟發展工作的副主任主持,由組織人事局、經濟發展局、商務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城管環保局、社會事業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局、統計局、創業園服務中心、軟件園、財政分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分局、質監分局等部門負責人參與組成的。
3.本實施辦法中所指的管委會專題會議是指由管委會主任召集、相關委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