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高新區加快科技創新促進產業倍增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加快創新麓谷建設步伐,推進國家創新型科技園區建設,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協同創新體系,搭建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的關鍵平臺和核心載體,促進高新區在新的起點上創新驅動、戰略提升,實現轉型升級、產業倍增的發展目標。根據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設立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1、高新區財政每年安排5億元,設立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與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保持同步增長。
二、鼓勵和支持企業科技創新
2、支持企業承擔重點科技和產業計劃項目。經管委會審核認定,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國家火炬計劃、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專項、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國家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國家成果轉化資金計劃等項目和省級重點科技及產業計劃項目,且在麓谷園區內實現規模生產的,根據國家和省的要求給予適當配套,單個項目配套總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
3、支持企業建設技術創新平臺。當年新認定為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檢測中心、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等平臺的麓谷園區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新認定為省級平臺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新認定為市級平臺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已獲獎平臺晉級的,只獎勵差額部分;省、市級平臺同級次多項認定的,一般只獎勵一次。市級(含)以上平臺獲得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4、支持企業加大科研開發投入。重點發展的產業集群內設有市級(含)以上技術創新平臺的麓谷園區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須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當年研發費用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當年研發費用增長且投入不低于100萬元的,經管委會審核認定,按照該企業當年研發費用中新購置研發設備費的1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5、支持企業創建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當年新獲批國家級、省級創新型試點企業的園區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當年新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補助3萬元。
三、加強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
6、鼓勵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建設。當年新組建成立的以園區產業集群為載體、園區骨干企業為核心的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一次性補助20萬元;經管委會評定為年度優秀、良好等級的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7、提高孵化器加速器建設水平。當年新獲批的麓谷園區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國家級產業服務促進機構,一次性獎勵20萬元。經管委會審核認定的麓谷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其自身當年納稅總額中高新區財政實得部分的50%給予獎勵;經管委會審核認定的在孵企業,按照其在孵期內當年納稅總額中高新區財政實得部分的50%獎勵給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
8、增強孵化器加速器服務能力。孵化企業畢業后兩年內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每新增一家(須落戶在麓谷園區)獎勵原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10萬元;孵化企業畢業后三年內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的,每新增一家(須落戶在麓谷園區)獎勵原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20萬元。
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當年納稅總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非在孵企業,按照其當年納稅總額中高新區財政實得部分的10%獎勵給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當年納稅總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非在孵企業,按照其當年納稅總額中高新區財政實得部分的5%獎勵給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當年每新增一家規模以上或限額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的,按照非在孵企業當年納稅總額中高新區財政實得部分的5‰獎勵給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總額不超過非在孵企業當年納稅總額中高新區財政實得部分的5%。
四、培育和發展創新型產業集群
9、鼓勵企業規模發展。當年應稅收入首次突破1000億元、500億元、100億元、50億元、30億元、10億元的園區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該企業主要經營者(限董事長和總經理)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當年新進入規模以上的園區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該企業主要經營者(限董事長、總經理和財務統計負責人)5萬元;其他新進入限額以上的園區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該企業主要經營者(限董事長、總經理和財務統計負責人)3萬元。
10、支持企業加大技改力度。麓谷園區規模以上企業,新增工業技改項目且當年技改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廠房和基建費用)達3000萬元(含)以上的,經管委會評定后,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11、支持企業提升發展質量。當年入庫稅額達200萬元(含)以上的園區企業,按照實際入庫稅額的2‰和較上年新增部分的4‰給予該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和經企業認定的有突出貢獻人員獎勵,單個企業獎勵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當年入庫稅額首次達1000萬元的園區企業,獎勵該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10萬元;以后年入庫稅額每新增1000萬元,獎勵10萬元。
12、鼓勵企業并購重組。經管委會審核認定,園區企業圍繞重點發展的產業及產業鏈開展境內外并購重組(并購重組的企業須納入高新區稅收和統計范圍),且投資額達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13、支持園區企業上下游配套采購。園區重點發展的產業集群內企業采購麓谷園區其他企業(關聯企業除外)自主創新產品(或服務),且當年實際采購額達10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較上年新增部分每增加500萬元獎勵3萬元,單個企業獎勵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五、加快發展科技和信息服務業
14、大力發展高技術服務業。經管委會審核認定,主要從事研發設計服務、檢驗檢測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和科技人才培訓等高技術服務業的麓谷園區企業,從其年應稅收入達2000萬元(含)以上的年度起三年內,按照其當年入庫稅額中高新區財政實得部分較上年新增的20%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當年獲得CMMI3、CMMI4、CMMI5等級認證的園區軟件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認證晉級的,只獎勵差額部分。當年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或其他國際權威機構認可的園區企業,經管委會審核認定,按照該企業實際發生認可費用的5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其他從事信息技術服務、數字內容服務和電子商務服務等高技術服務的園區企業,按照高新區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六、實施知識產權和質量強區戰略
15、加強企業知識產權工作。園區企業當年新獲授權的國內職務發明專利每件獎勵1萬元,單個企業當年獎勵總額不超過20萬元。園區企業當年通過PCT途徑獲得歐、美、日國家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每國獎勵1萬元,單件歐、美、日國家發明專利獎勵不超過5萬元,單個企業當年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當年新獲中國專利金獎的發明專利且在麓谷園區轉化的園區企業,安排50萬元項目補助資金;當年新獲中國專利優秀獎的發明專利且在麓谷園區轉化的園區企業,安排20萬元項目補助資金。
當年代理園區企業發明專利申請量達300件(含)、500件(含)以上,且年專利申請量增長達20%(含)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
16、鼓勵企業加強品牌建設和質量管理。當年新獲中國世界名牌、中國名牌和中國馳名商標的園區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首次獲歐、美、日國家注冊商標的園區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當年新獲湖南省名牌產品、湖南省著名商標的園區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當年新獲中國質量獎的園區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當年新獲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的園區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17、支持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相關專業秘書處或主席單位的園區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承擔國家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主任單位的園區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承擔國家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主任單位的園區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的園區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企業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企業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七、完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
18、加強投融資平臺建設。經管委會審核認定的投融資平臺運營機構,根據其所服務的園區中小微企業(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當年獲得貸款總額(單個企業當年貸款額最高按500萬元計算)的2‰給予獎勵。通過投融資平臺獲得貸款的園區中小微企業,經管委會審核認定,按照貸款利息(不高于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的3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當年享受補助的貸款總額不超過500萬元,期限不超過兩年。
19、支持企業改制上市(掛牌)。擬在境內上市的園區企業,經管委會審核認定,在該企業完成股份改制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的,分別補助40萬元和60萬元;在境外上市的園區企業參照執行。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園區企業,經管委會審核認定,在該企業完成股份改制和通過主辦券商內部審核的,分別補助40萬元和60萬元。擬在經管委會審核認定的區域股權市場掛牌的園區企業,在該企業完成股份改制和成功掛牌后,分別補助20萬元。
園區企業從區域股權市場轉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和境內外上市的,只補助差額部分。
20、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經管委會審核認定,園區符合備案條件的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類企業,且主要投資麓谷園區內未上市企業的,經管委會審核認定,根據省、市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21、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直接融資。經管委會審核認定,園區符合條件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須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當年成功發行債券融資工具,且融資規模達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22、支持金融服務業發展。大力引進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總部、區域總部和分支機構(地市級)落戶麓谷園區。落戶麓谷園區的金融機構總部、區域總部和分支機構(地市級)高層管理人員參照園區企業創新創業人才購房獎勵。
鼓勵和支持企業參加科技保險。經管委會審核認定,當年投保科技保險指定險種的園區企業,按照單個險種投保費用的5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同一險種補助期限不超過兩年。
鼓勵融資擔保機構拓展對園區中小微企業(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的服務。經管委會審核認定,麓谷園區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其所服務的園區中小微企業當年擔保貸款總額的 2‰給予獎勵,所服務的單個企業當年擔保貸款額最高按500萬元計算。
八、促進技術轉移和國際化合作
23、促進高校和科研機構技術轉移。鼓勵國內外高校和科研機構圍繞園區企業開展技術轉移服務活動,經管委會審核認定,落戶麓谷園區單個技術交易合同額達500萬元(含)以上的技術轉移成果,按照技術交易合同當年實際執行額的5‰獎勵給園區實施企業,單個合同獎勵總額不超過20萬元。
24、鼓勵企業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在境外注冊設立研發、生產和營銷等分支機構的園區企業,經管委會審核認定,單個企業一次性補助最高20萬元。
九、強化人才發展戰略
25、引進和聚集國內外優秀創新創業人才。掌握國際領先技術、能引領產業發展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和從事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科技創業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到麓谷園區創新創業的,按照高新區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26、發揮創新創業人才的示范帶動作用。當年新獲省級科技進步一等獎(含)以上獎項的園區企業突出貢獻創新專家,且其獲獎成果在麓谷園區成功實現產業化的,最高獎勵20萬元;當年新獲市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含)以上獎項或主持研發攻關的項目(產品)列入省級(含)以上科技計劃的園區企業優秀科技人才,且其獲獎成果在麓谷園區成功實現產業化后新增銷售收入達10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2萬元。
擔任企業高層管理職務兩年以上,且所在企業當年入庫稅額達1000萬元(含)以上、稅收增長達15%(含)以上的優秀企業家,獎勵2萬元。
27、支持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在留學生創業園孵化高新技術成果、創辦科技型企業的留學人員,前三年享受規定面積房租減免。經管委會審核認定,可享受項目貸款貼息支持,并幫助其申報爭取各級創業項目扶持資金。
28、鼓勵大學生創業。大學生創辦企業落戶麓谷園區創業基地的,經管委會審核認定,根據省、市鼓勵和扶持大學生自主創業的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29、鼓勵企業設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當年新設立院士工作站的園區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當年新設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園區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博士后研發人員順利出站后繼續留在園區企業工作,且與園區企業簽訂三年(含)以上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助安家費5萬元和科研啟動經費5萬元。
30、實施創新創業人才購房獎勵。在麓谷園區內首次購買個人住宅的園區企業董事長或主要投資者,按照其購房年份前三年或后三年所繳納個人所得稅中高新區財政實得部分的80%獎勵給本人用于購房,獎勵總額不超過購房總價。企業當年入庫稅額每增加200萬元,增加一個購房指標(須經企業認定落實到有突出貢獻人員),單個企業當年購房指標總數不超過20個。
突出貢獻創新專家、優秀科技人才、優秀企業家和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享受購房獎勵,不占所在企業的購房指標。
十、附則
31、本政策適用于在高新區范圍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32、本政策適用對象的同一事項如涉及由高新區執行的省、市政策和高新區其他政策同時支持的,執行最優惠政策,不重復執行。
33、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三年,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高新區原有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執行本政策。原長高新管發〔2010〕1號文件同時終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