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高新區加強知識產權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長沙高新區創新型科技園區建設,建立健全園區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強自主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知名品牌和核心競爭力的優勢企業,根據長沙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建設國家創新型科技園區的若干政策意見》(長高新管發〔2010〕1號),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對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取得的成效設立以下獎勵:
(一)軟件CMMI認證獎;
(二)專利實施獎;
(三)自主品牌獎;
(四)企業標準化獎;
(五)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獎。
第二章 獎勵范圍及額度
第三條 軟件CMMI認證獎:軟件企業新通過CMMI3、CMMI4、CMMI5等級認證的,除省市獎勵外,長沙高新區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的獎勵,晉級補差。
第四條 專利實施獎:企業當年新獲授權的職務發明專利,高新區給予每件1萬元獎勵,對單個企業當年獎勵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五條 自主品牌獎:對新獲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全國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湖南省著名商標、湖南省名牌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
第六條 企業標準化獎:對于參加國際或國家標準組織和參與標準轉化的企業,給予如下獎勵:
(一)參加標準化組織的獎勵:
1、對于擔任國際標準化組織相關專業秘書處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
2、對于擔任國家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單位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
3、對于擔任國家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主任單位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
(二)企業標準轉化的獎勵:
1、企業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的獎勵;
2、企業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的獎勵;
3、企業標準轉化為行業標準的,給予一次性1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獎:對新獲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或知識產權優勢培育企業,給予一定額度的獎勵。
(一)新獲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或知識產權優勢培育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萬元的獎勵。
(二)新獲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或知識產權優勢培育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晉級補差)。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企業申報軟件CMMI認證獎應具備的條件:獎勵企業為當年新通過國家CMMI3、CMMI4、CMMI5等級認證的軟件企業。
第九條 企業申報專利實施獎應具備的條件:
(一)所報項目系企業當年新獲授權的職務發明專利;
(二)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以及非職務發明專利、轉讓或購買的發明專利不予獎勵。
第十條 企業申報自主品牌獎應具備的條件:所報項目系企業上年度新獲的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湖南省著名商標、湖南省名牌產品。其中:
(一)名牌產品是指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當年批準的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湖南省人民政府當年公布的湖南省名牌產品;
(二)馳名(著名)商標是指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當年批準認定的馳名(著名)商標;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當年新認定公布的湖南省著名商標。
第十一條 企業申報標準化獎應具備的條件:
(一)屬于新制定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
(二)符合長沙高新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
(三)標準中采用了國內先進水平及以上的研究成果;
(四)企業系擔任國家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的主任單位或國際標準化組織相關專業秘書組單位;
(五)申請獎勵的時限為標準正式發布之日起1年內。
第十二條 企業申報企業質量管理獎應具備的條件:獎勵企業為當年新獲得湖南省省長質量獎的企業。
第十三條 企業申報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獎應具備的條件:獎勵企業為當年新獲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或知識產權優勢培育的企業。
第四章 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 申報CMMI認證獎、專利實施獎、自主品牌獎、企業標準化獎、企業質量管理獎、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獎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并核對原件:
(一)《長沙高新區□CMMI認證獎□專利實施獎□自主品牌獎□企業標準化獎□企業質量管理獎□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獎申請表》(附后);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年度統計報表復印件;
(四)除遞交上述材料外,申報CMMI認證獎的企業還需提供:軟件企業新通過CMMI3及以上等級認證的證明材料;
申報專利實施獎的企業還需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相關專利證書復印件;
申報自主品牌獎的企業還需提供:國家及有關部門授予的相關品牌證書復印件;
申報企業標準化獎的企業還需提供:國家及有關部門授予的相關標準化證書復印件;
申報企業質量管理獎的企業還需提供:企業獲得湖南省有關部門文件或證書復印件;
申報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獎的企業還需提供: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局文件或證書復印件;
(五)其他相關證明資料。
第五章 受理、審批和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次年1月31日前,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經濟發展局(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經濟發展局(知識產權局)初審(5個工作日)后,提交管委會專題會議審定(7個工作日),審定后在管委會門戶網站公示3天,公示無異議后由管委會發文確認。
第十七條 財政分局根據管委會相關文件將資金撥付給企業。
第十八條 每年3月31日之前獎勵資金撥放到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上述獎項的獎勵對象為長沙高新區財稅管理體制范圍內的企業。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長沙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與長高新管發[2010]1號文件同期實施,有效期三年。
說明:
1.本實施辦法所設獎勵堅持與國家、省、市相關獎勵不重復就高獎勵原則。
2.本實施辦法中所指的管委會專題會議是指由管委會主任召集、相關委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
3.本實施辦法出臺后,《長沙高新區實施品牌、專利、標準化三大戰略的獎勵辦法(暫行)》(長高新管發[2007]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