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高新區高層次人才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引進高層次人才五年行動計劃(2012-2016)實施辦法》(長高新區發〔2012〕43號),吸引高層次人才來區創業,加大對高層次人才創業支持力度,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結合園區實際,就長沙高新區高層次人才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以下簡稱“人才基金”)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基金是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支持國內外優秀創新創業人才創業發展而設立的基金,遵循“政府支持、市場化運作、科學決策、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投資對象及條件
第三條 人才基金主要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符合長沙高新區人才引進政策的高層次人才創辦或領辦的企業,該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工商登記和稅收在高新區。
(二)高層次人才在企業中擔任董事長、總經理職務或持股不低于30%,且為企業決策層人員。
(三)企業有可直接進行產業化的項目,或有已完成前期開發、進入中試或樣機制造階段、具有穩定實驗數據和中試產品的項目。主營項目必須是高新區認定該高層次人才時所核定的項目。
(四)擁有項目研發和成果轉化所需的部分資金(企業實收資本原則上不少于100萬元),并擁有技術研發、生產管理、市場開發等方面人才組成的創業團隊。
第三章 來源與額度
第四條 人才基金的資金來源為長沙高新區財政撥款,規模10000萬元。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長沙高新區管委會設立長沙高新區高層次人才創業投資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基金理事會”),基金理事會是人才基金的最高決策機構。
基金理事會由長沙高新區管委會領導及相關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管委會主任任理事會主席。人才基金所有重大事項均由理事會決策,理事會決策實行投票表決制,以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為通過。
第六條 長沙高新區高層次人才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才創業投資公司”,最終名稱以工商部門審核為準)為人才基金的管理機構,授權其作為人才基金的運作、投資主體。
第七條 人才創業投資公司的股東代表(執行董事)、監事、總經理代表基金理事會具體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和運營。執行董事由留學人員創業園主任擔任,監事和總經理由留學人員創業園委派在編人員擔任。
第五章 運作方式
第八條 人才基金采取直接投資方式,參股不控股。
第九條 人才基金對單個企業投資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且不成為該公司第一大股東。
第六章 投資程序
第十條 高層次人才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程序為:
(一)目標企業調研并申請;
(二)人才創業投資公司內部立項、盡職調查、商務談判;
(三)組織專家評審會,出具專家評審意見;
(四)根據專家意見人才創業投資公司進行項目篩選;
(五)管委會相關業務部門會商,形成會商意見;
(六)理事會結合專家評審意見和各部門會商意見對項目進行投資決策,實行投票表決制;
(七)簽訂投資協議、辦理出資手續及法定變更登記手續。
(八)投后管理;
(九)通過轉讓、回購等約定方式退出。
第十一條 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分別由財務、法律中介機構(包括具備證券執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保薦代表人和資深行業專家等組成。
專家組的意見作為基金理事會的重要決策依據,其成員根據不同的項目,動態聘任。
專家評審會實行投票表決制,以全體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視為通過。
第七章 投資退出
第十二條 人才創業投資公司根據投資協議有關約定提出退出方案,報基金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被投資企業實現上市且可以自由流通的,經基金理事會批準后,按市場價格在證券市場轉讓退出。
第八章 投后管理
第十四條 人才創業投資公司根據投資協議約定向被投資企業委派董事、監事或項目負責人,通過委派人員參與投資企業重大決策。
(一)監督被投資企業的運營,對投后企業運行情況進行定期跟蹤管理。
(二)公司結合委派董事、監事或項目負責人定期管理報告進行風險評估。
(三)當被投企業出現重大風險提示時,組織公司專題會議及時研究處理并報基金理事會備案。
第九章 基金監督
第十五條 人才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并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投資于本辦法規定之外的項目。
第十六條 管委會金融證券辦、資產管理局、財政分局、紀檢監察審計局分別對基金公司進行業務指導、監督。
被投資企業應于每季度末向人才創業投資公司報送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必要時可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其進行年度專項審計。
第十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暫定兩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長沙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