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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關于促進新材料產業集群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發布時間:2013-08-02 08:09:16

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關于促進新材料產業集群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為進一步加快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長沙高新區”)新材料產業結構升級,培育壯大新材料產業集群,充分發揮其特色和優勢,促進全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見。

一、財政扶持

(一)新材料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加大對新材料產業發展的財政投入,由長沙高新區財政每年安排5000萬元設立新材料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貸款貼息、補助和獎勵等方式,對新材料產業重點領域市場前景好、獲得良好經濟效益并經長沙高新區管委會審批認可的技術改造項目和重大產業化項目進行重點支持。

(二)新材料產業科技創新專項資金扶持。由長沙高新區財政每年安排3000萬元設立新材料產業科技創新專項扶持資金,主要用于對新材料產業相關創新項目和平臺的創新基金配套、貼息、補助和獎勵,并積極支持和協助企業申報和獲得國家、省、市科技計劃資金支持。

二、稅收扶持

(三)稅費優惠支持。

    對新材料生產企業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過程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可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對新材料產業集群內企業優先支持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后,享受15%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相關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相關企業行政收費能免的則免,不能免的按最低標準收取。

    對新材料產業集群內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采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三、產業化支持

(四)新材料項目產業化支持。鼓勵企業進入新材料產業基地和專業園區發展,對于符合長沙高新區產業用地管理辦法的產業項目,其基本建設的各項工程報建費總和按42/平方米收取。

(五)龍頭企業重點性支持。積極培育和引進新材料產業關聯性大、帶動性強的大企業集團,發揮其輻射、示范、信息擴散和銷售網絡的產業龍頭作用。引導社會資源向龍頭企業集聚,推動龍頭企業建立產品標準、質量檢測、財務結算機構,提高核心競爭力。鼓勵龍頭企業不斷將特定的生產工藝分離出來,形成一批專業化配套企業,幫助協作配套企業做好與龍頭企業相銜接的質量、標準、管理等工作,積極支持中小企業進入龍頭企業的供應網絡,建立最終產品與原料供應企業的戰略聯盟,努力提高龍頭企業的本地配套率。鼓勵龍頭企業采用多種形式,對其上下游配套企業進行重組、改造。發揮龍頭企業的集聚帶動效應,逐步衍生或吸引更多相關企業集聚。經管委會認可的新材料龍頭企業采購園區內其它企業(即該企業不是龍頭企業的全資控股企業、參股企業或同一集團內的企業等關聯企業)產品的,采購額按每年比上年度新增部分金額的2‰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四、創新支持

(六)創新企業支持。對新獲國家級、省級創新型試點的企業,給予2-5萬元獎勵。對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分別給予相應的扶持鼓勵政策,特別對促進園區新材料產業集群發展的重大技術突破給予重獎。

(七)創新平臺支持。

    加快產學研合作平臺建設。鼓勵和吸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區內新材料企業通過課題研究、知識轉移與培訓計劃、參與政府資助的共同研究計劃、建立研發聯盟和研發中心等方式開展合作;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進入園區創辦、領辦新材料科技企業,建立產學研基地。園區內新材料企業與國內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聯合開展產學研攻關等科技合作項目,經管委會認定立項,對該產學研項目貸款給予適當的貼息支持。經管委會認定,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承擔國家重大計劃并落戶園區的新材料產學研一體化攻關項目,給予項目貸款適當的貼息支持。

    加快科技企業服務平臺建設。對經管委會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按其年納稅額長沙高新區財政實得部分的50%獎勵給孵化器;對經管委會認定的孵化企業,按其上繳稅收中長沙高新區財政實得部分的50%獎勵給孵化器;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非在孵企業,按其年納稅額長沙高新區財政實得部分的20%獎勵給孵化器;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非在孵企業,管委會視具體情況,對孵化器給予適當獎勵;孵化企業在孵化期間成功上市,并在長沙高新區內注冊經營納稅的,其原孵化該企業的孵化器可獲長沙高新區財政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加速器,給予其在項目立項、土地供給、資金資助等方面的支持。鼓勵企業入駐加速器,根據入駐加速器的企業稅收情況給予適當獎勵。鼓勵加速器培育上市企業,根據上市企業的數量給予加速器經營管理機構適當獎勵。

    加快創新技術平臺建設。鼓勵新材料企業自建與共建技術平臺,對在麓谷園區內新獲得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檢測中心、重點實驗室的新材料企業,當年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助;對新獲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檢測中心、重點實驗室的新材料企業,當年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晉級補差。經管委會認定的新材料公共平臺,給予不超過該平臺年度投入經費20%的資金支持,同一平臺補貼最多不超過100萬元。

    加快新材料產業技術聯盟建設。鼓勵產業技術聯盟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的合作研發,推廣、應用和保護知識產權,制定和推廣技術標準,建立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平臺,設計并實施行業整體解決方案,開展校企合作培養創新人才,吸引創業資本投資,建立產業技術信息和標準信息交流平臺,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等活動。對產業技術聯盟的主持單位給予20萬元資助。

(八)創新人才支持。

    對在長沙高新區年入庫稅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新材料企業,按實際入庫稅額的2‰獎勵給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及高層管理成員和經董事長、總經理認定的特殊貢獻人員,比上年新增部分按4‰獎勵給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及高層管理成員和經董事長、總經理認定的特殊貢獻人員,對單個企業的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對有突出貢獻的新材料領域創新專家(新榮獲省級科技進步一等獎及以上獎項,其科技成果在長沙高新區麓谷園區實施產業化并實現投產),在項目投產年度一次性給予5-20萬元的獎勵。

    對達到條件的新材料領域優秀企業家(所負責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年銷售額達3000萬元以上),一次性給予1萬元的獎勵。

    對新材料領域優秀科技人才(所主持研發攻關的產品獲長沙市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的獎項或列入省級及以上科技計劃,且產業化產品實際新增年收入達500萬元以上),每個項目一次性給予0.5萬元的獎勵。

    對新材料領域科技領軍人才(指擁有獨立、自主的知識產權,且其技術成果國家領先,或國家某一學科、某一科技領域內的帶頭人,能帶動該產業的發展)利用其發明專利在麓谷園區創辦項目并控股,或科技領軍人才擁有不低于30%股份并在該項目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的高技術項目,經管委會認定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項目啟動資金,并在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對進入留學生創業園孵化高新技術成果、創辦科技型企業的新材料領域留學人員,前三年享受規定面積房租減免優惠政策。根據項目發展需要,經管委會認可后,可享受貸款貼息,幫助其爭取創業項目資金,并幫助解決優秀人才回國(來華)工作的醫療保險、配偶就業、子女上學等問題。凡入駐區內市級創業基地的大學生自主創辦企業,按照《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扶持大學生自主創業的政策意見》(長發[2009]6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對在長沙高新區投資并納稅的新材料領域企業投資者或董事長,在麓谷園區首次購買第一套房的,其購房前三年度或后三年度個人所得稅長沙高新區財政實得部分的80%獎勵給本人,獎勵額不超過房價;企業年入庫稅額每增加100萬元,增加一個購房指標,購房指標由企業董事長、總經理認定落實到人。單個企業購房指標每年最多不超過10個。經管委會認定的獲得年度表彰的有突出貢獻的創新專家、優秀企業家、優秀科技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享受購房獎勵,不占用企業購房指標。

五、金融支持

(九)創業投資和風險投資支持。管委會設立的5000萬元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重點向新材料產業傾斜,重點吸引國內外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民營資本等各類資本來區投資創辦新材料企業。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經管委會認定,對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用于長沙高新區財稅管理體制范圍內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按其投資額給予1-3‰獎勵。

(十)金融信貸支持。提高對新材料生產企業授信額度,積極為符合條件的新材料生產企業提供信貸支持。經管委會認定,對通過融資平臺獲得貸款的新材料受貸企業給予不超過銀行貸款利息額(不包括罰息等非正常支出)的40%的貸款貼息,但同一企業獲得的各級政府支持的總貼息額最高不超過貸款利息額的100%。對統貸統還機構進行獎勵,屬統貸統還的,按實際發放貸款額5‰的比例給予獎勵;當其僅承擔推薦及服務職能,按銀行直接貸款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擔保機構的獎勵,按其在融資平臺內運作的實際擔保貸款2‰的比例給予獎勵(為統貸統還項目擔保的,不予獎勵)。對投資機構的獎勵,按不超過其對麓谷園區內初創型企業風險投資額2‰的比例給予獎勵(其他范圍的投資項目,不予獎勵)。

(十一)上市融資支持。對經管委會認定新完成股份改制的新材料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資助;對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及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完成盡職調查的新材料企業一次性80萬元資助;對在境外成功上市的新材料企業一次性100萬元的資助。企業盡職調查過程中產生的有關稅費,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適當支持。

六、知識產權激勵

(十二)知識產權保護支持。組織開展新材料企業知識產權聯盟保護行動,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平臺,創造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成長和保護的環境,培育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知名品牌和知識產權示范企業。

(十三)知識產權獎勵支持。新材料企業當年新獲授權的職務發明專利,給予每件1萬元獎勵,對單個企業獎勵總額不超過10萬元;新獲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國家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新獲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新獲湖南省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新獲湖南省著名商標、湖南省名牌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對于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相關專業秘書組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對于擔任國家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單位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對于擔任國家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主任單位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企業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的獎勵;企業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的獎勵;企業標準轉化為行業標準的,給予一次性1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或知識產權優勢培育企業,給予2-5萬元獎勵。積極推薦和支持符合條件的自主知識產權產品進入各級政府采購目錄。

七、國際合作支持

(十四)出境參展活動支持。根據不同地區和國別對新材料企業場租費用給予補貼支持,補貼比例為30%-70%,重點展(博)覽會補貼比例最高可達100%,并酌情對企業機票、差旅費適當給予補貼,但單次會展對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單項活動的各種補貼之和不超過該活動的實際費用。

(十五)境外貿易支持。支持新材料企業在境外設立公共貿易服務平臺。對經管委會認定的企業公共貿易服務平臺在境外注冊,辦公室、倉庫的租金等費用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經管委會認定的具有戰略意義的境外經濟貿易合作企業,境外資源開發和境外高新技術合作項目給予20-100萬元支持。

八、其他說明

(十六)本意見中凡涉及由長沙高新區財政給予直接支持和獎勵的企業,均指長沙高新區財稅管理體制范圍內的新材料企業。

(十七)本意見所確定的各類獎勵,遵循“企業申報、公開遴選、管委會審核”的程序,其評比標準和程序由長沙高新區管委會另行制定。

(十八)本意見中,涉及到國家、省、市、高新區相關政策的獎勵,如遇調整及修改,則以調整修改后的規定為準。本政策意見與國家、省、市、高新區相關政策有重復的,根據具體相關規定另外明確。

(十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長沙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