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高新區創業服務中心鼓勵留學人員、大學生來區創業的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長沙留學人員創業園和長沙大學生創業就業服務中心的建設和發展,鼓勵和扶植歸國留學人員、大學生開展科技創業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留學人員和大學生創業就業工作的法規和政策,結合高新區的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長沙高新區創業服務中心的基本宗旨是:通過提供高效的服務和優良的孵化場地,為留學人員、大學生入園進行高新技術研發,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科研環境、經營環境及生活環境,培育有高度創新能力和強勁市場競爭力的科技企業和現代企業家。
第二章留學人員、大學生及其企業的認定
第三條長沙高新區創業服務中心負責進駐園區留學人員及大學生創辦企業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進駐創業園的留學人員及企業的認定:
(一)本辦法所指的留學人員是指:
1、出國留學獲得學士學位以上人員;
2、在國內已本科(或學士)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或作為訪問學者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員;
3、獲得國外永久居留權和已經加入外國籍的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
(二)留學人員企業是由留學人員作為主要發起人創辦的科技企業,具體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
1、留學人員擁有企業25%以上股份,并在企業中擔任主要管理人員(副總經理及其以上職務)或技術負責人(技術總監等);
2、留學人員出資10萬元人民幣(含10萬元)以上,并在企業中擔任主要管理人員(副總經理及其以上職務);
3、留學人員為企業法人。
第五條進駐創業園的大學生及企業的認定:
(一)本辦法所指的大學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讀和畢業未超過二年的大學生、研究生、博士,大學生團隊是指符合大學生條件的幾個人共同創辦企業。大學生創辦企業時年齡一般不超過35歲
(二)大學生企業是指由大學生獨自創辦或大學生團隊合作創辦的科技型小企業,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并符合以下條件:
1、大學生本人應該是企業的專職人員,負責本企業主要的技術研發或經營管理,并承擔主要職責;
2、大學生團隊或大學生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的股份大于30%,其中有不少于50%的資金投入;
3、大學生本人無不良信用和違法紀錄;
第三章 入駐和出園
第六條申請入駐創業園的留學人員及大學生企業,其生產、經營項目應屬于下列領域之一:
1、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2、醫學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3、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4、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5、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6、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7、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8、其它高技術以及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第七條 留學人員及大學生企業,其生產、經營項目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省、市產業發展方向;
2、以生產、銷售和盈利為目的,產品或服務有明確的市場需求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有望形成新興產業;
3、知識產權清晰,技術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
第八條 留學人員及大學生企業申請入駐創業園,應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填寫《留學人員企業入園申請表》或《大學生企業入園申請表》。
二、留學人員提供留學人員身份證明:
1.中國護照及復印件一份,獲得國外長期 (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需提供國外長期(永久)居留證明及復印件一份;
2.國外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國內學歷、學位證書與國外進修證明及復印件一份;
3.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效證明可以作為認定材料。
三、大學生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證;
2.畢業證書和學歷(學位)證書;
3.在校大學生由學校提供在讀證明。
四、留學人員或大學生所擁有項目(成果)、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的相關材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公司法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九條 長沙高新區創業服務中心受理上述文件和材料后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條 入園申請審查通過后,由創業園與留學人員或大學生簽定《入園項目孵化協議書》、入駐協議和房屋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申請成立留學人員及大學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3、不符合國家、省、市經濟發展要求的;
4、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
第十二條留學人員及大學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60日內重新申請認定企業資格:
1、與其他經濟組織合并的;
2、企業分立的;
3、更換名稱的。
4、生產經營范圍有改變的。
第十三條留學人員及大學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止或取消其企業資格:
1、不再符合本辦法關于留學人員企業認定條件的;
2、有第十二條情況之一,超過60日未重新申請認定的;
3、采取欺詐手段,騙取留學人員或大學生企業資格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十四條長沙高新區創業服務中心作出中止或取消留學人員或大學生企業資格的決定之日起,中止或取消該企業享受的留學人員或大學生企業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企業出園指以下情形:
1、企業孵化期滿;
2、合作研發項目結束或告一段落;
3、其它原因。
第四章 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入駐園區的留學人員及大學生企業享受國家、省、市和高新區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留學人員企業、大學生創辦企業中心內租用的用于研究開發和生產的廠房,前三年享受一定比例的房租補貼,詳見附件1《長沙留學人員創業園入駐留學人員企業房租補貼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優先安排申報國家和省市主要資助資金、基金和科技計劃,優先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并協助組織成果和產品鑒定,優先向風險投資商證券商等推薦企業和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一十九條 本辦法經長沙高新區管委會批準后實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長沙高新區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