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高新區加快建設創新平臺體系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不斷創新公共技術平臺運營模式,提升對園區企業的專業化服務水平,加快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建設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根據長沙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建設國家創新型科技園區的若干政策意見》(長高新管發〔2010〕1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高新區企業自建與共建技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與產業化平臺、產學研合作平臺、產業技術聯盟的主持單位進行獎勵。
第二章 獎勵范圍及額度
第三條 鼓勵企業自建或與高校、科研單位共建技術平臺。對麓谷園區內經管委會認定的,新獲得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檢測中心、重點實驗室的企業,當年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助;對新獲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檢測中心、重點實驗室的企業,當年一次性給予30萬元資助。晉級補差。
第四條 鼓勵孵化器和加速器完善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與產業化平臺,提升服務水平。經管委會新認定的各類平臺,給予不超過該平臺年度投入經費20%的資金支持,同一平臺補貼最高100萬元。
第五條 經管委會認定,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新承擔國家重大計劃并落戶園區的產學研一體化攻關項目,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予項目最高50%的貸款貼息(按銀行同期基準利率),一個項目補貼最高50萬元。
第六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進入麓谷園區建立研發基地和產業化基地,經管委會新認定的,對基地年度基本建設投資給予最高50%的貸款貼息,每個基地每年貼息最高100萬元,貼息兩年。
第七條 鼓勵產業集群內成立產業技術聯盟,以企業為核心,大學、科研機構和中介組織參與,以契約關系為紐帶,通過資源共享和創新要素的優化組合,圍繞國家戰略性產業的關鍵共性技術進行協同創新。鼓勵產業技術聯盟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的合作研發,推廣、應用和保護知識產權,制定和推廣技術標準,建立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平臺,設計并實施行業整體解決方案,開展校企合作培養創新人才,吸引創業資本投資,建立產業技術標準信息交流平臺,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等活動。對經管委會新認定的產業技術聯盟的活動經費補貼50%,最高20萬元。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八條 申報創新平臺獎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長沙高新區創新平臺獎勵申請表 (加蓋公章);
(二)新獲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檢測中心、重點實驗室的企業申請相關獎勵時還需提供:企業獲得國家有關部委、省級相關機構批準組建及認定的創新平臺的證明復印件并核對原件;
(三)申請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與產業化平臺等相關獎勵的企業還需提供:管委會相關部門所出具的認定材料復印件并核對原件;
(四)申請產學研一體化攻關項目、研發基地和產業化基地等相關獎勵的企業還需提供:國家重大計劃下達的計劃書、產學研合作協議、銀行貸款證明及管委會相關部門所出具的認定材料復印件并核對原件;
(五)申請產業技術聯盟相關獎勵的企業還需提供:產業技術聯盟的認定材料及相關機構合作協議復印件并核對原件;
(六)其他相關證明資料。
第四章 受理、審批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 申報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檢測中心、重點實驗室獎勵的企業,在次年1月15日前向經濟發展局提出申請;申報其他獎勵或資助的創新平臺和企業,在次年3月15日前向經濟發展局提出申請。
第十條 經濟發展局初審(5個工作日)后,再提交管委會專題會議審定,審定后在管委會門戶網站公示3天,公示無異議后由管委會發文確認。
第十一條 財政分局根據管委會相關文件將資金撥付給企業。
第十二條 每年4月30日之前獎勵資金撥放到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上述獎項的獎勵對象為長沙高新區財稅管理體制范圍內的企業。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長沙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與長高新管發[2010]1號文件同期實施,有效期三年。
說明:
1.本實施辦法所設獎勵堅持與國家、省、市相關獎勵不重復就高獎勵原則。
2.本實施辦法中所指的管委會專題會議是指由管委會主任召集、相關委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