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高新管發〔2014〕52號
關于印發《長沙高新區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部門(單位):
《長沙高新區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實施細則》已經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貫徹執行。
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4年7月2日
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 7月2日印發
長沙高新區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實施細則
為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勵麓谷園區企業吸納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就業,根據《關于印發〈長沙高新區鼓勵扶持被征地農民、農村居民就業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長高新管發〔2014〕51號)對吸納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就業的麓谷園區企業實行獎勵,特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申報對象
吸納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就業,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可申報吸納就業獎勵資金。
二、申報條件
申報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報吸納就業獎勵資金:
(一)企業為高新區財稅體制范圍內的麓谷園區企業;
(二)企業依法參加了社會保險,按規定履行了社會保險繳費義務;
(三)企業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足額支付員工工資;
(四)企業主動承擔起吸納就業的社會責任,提供就業崗位,積極參加招聘活動、“一對一”幫扶活動,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就業;
(五)企業招用戶口在長沙高新區轄區內且已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被征地農民,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且連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
三、獎勵標準
符合申報吸納就業獎勵資金條件的企業,每吸納一名被征地農民就業,連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給予1500元吸納就業獎勵,其中1000元獎勵給企業,另500元獎勵給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及相關招聘工作人員。同一企業與同一名被征地農民建立穩定勞動關系,最高獎勵1500元。
四、申報材料
企業申報吸納就業獎勵資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各一份,并加蓋企業公章;
(二)企業與招用被征地農民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一份,招用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并加蓋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公章;
(三)《長沙高新區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申報表(一)》(附件1);
(四)《長沙高新區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申報表(二)》(附件2);
(五)《長沙高新區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人員花名冊》(附件3)。
五、申報審批程序
(一)申報企業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交高新區人才服務中心公共就業服務窗口受理。
(二)人才服務中心對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派專人到拆遷部門或鎮(街)、村(社區)核實被征地農民信息,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實社保參保信息。
(三)資料和信息審核無誤后,人才服務中心對符合條件的獎勵對象在長沙高新區門戶網、長沙高新人才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無異議后,人才服務中心簽署意見。
(四)人才服務中心填報《長沙高新區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申報審批匯總表》(附件4)和《長沙高新區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花名冊》(附件5),一并將所有申報資料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分局審核并簽署意見。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題書面報告,并附《長沙高新區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申報審批匯總表》、《長沙高新區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花名冊》,報分管委領導審批后向區財政分局請撥資金。資金撥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資金支出戶,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撥付給人才服務中心賬戶,由人才服務中心對申報企業和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及相關招聘工作人員進行獎勵。
園區企業申報吸納就業獎勵每年6月、12月各申報一次,具體申報時間另行通知。
六、資金監管
(一)紀檢監察審計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分局要加強對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資金的監管并進行不定期的抽查。發現不符合條件騙取吸納就業獎勵資金的,除責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騙取的獎勵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分局、人才服務中心、各鎮(街)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辦理就業獎勵資金的,責令其改正,造成的資金流失,由直接責任人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七、本實施細則有效期為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由長沙高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長沙高新區人才服務中心負責解釋,高新區原有就業創業政策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執行本細則。
附件:
1.長沙高新區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申報表(一)
2.長沙高新區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申報表(二)
3.長沙高新區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人員花名冊
4.長沙高新區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申報審批匯總表
5.長沙高新區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花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