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高新管發〔2010〕67號
各有關部門(單位):
根據《長沙高新區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工作的意見》(長高辦通知〔2009〕66號)要求,鼓勵被征地農民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對經創業培訓合格,初次創業,自辦經營實體正常經營,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費的被征地農民,可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為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創業對象一次性創業補貼的發放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
1、申請創業補貼的高新區被征地農民,經創業培訓合格,且獲得了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2、已初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了營業執照,且申請創業補貼的被征地農民本人為注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注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負責人、為注冊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
3、申請創業補貼的被征地農民本人自主正常經營實體六個月以上,且申報補貼時仍正常經營;
4、申請創業補貼的被征地農民本人及所雇員工已按政策參加了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補貼標準
對具備申請創業補貼條件人員,按標準發放一次性創業補貼:注冊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申報創業補貼時的前三個月內平均用人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給予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平均用人在10人以下的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同一創業項目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創業補貼。
三、經費來源
被征地農民一次性創業補貼所需費用,納入區級就業培訓配套資金年度財政預算,從區級就業培訓年度配套資金中列支。
四、審批發放
(一)申請創業補貼所需提供的資料
1、申請創業補貼申請書及創業補貼申報審批表;
2、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創業培訓合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4、《征地補償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5、近三個月的員工工資花名冊及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二)申報審批程序:
1、具備申請創業補貼條件的人員持申請創業補貼所需提供的資料到戶籍所在地(戶口已遷出高新區的到征地拆遷時原戶口所在地)社區(村、居)勞動保障管理服務中心進行申報,同時填報《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創業補貼申報審批表》,經勞動保障管理服務中心調查核實后,簽署意見;
2、社區(村、居)勞動保障管理服務中心將全套資料提交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服務站,經勞動保障管理服務站復核后簽署意見;
3、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服務站將全套資料報區勞動保障局,區勞動保障局派專人實地考察審查,確定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并在社區(村、居)張榜公示7日后,無異議的簽署意見;
4、區勞動保障局填報《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創業補貼資金匯總表》及《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創業補貼資金發放花名冊》提交區財政分局審核并報委領導審批后發放補貼。
附件:表1:《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創業補貼申報審批表》
表2:《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創業補貼資金匯總表》
表3:《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創業補貼資金發放花名冊》
二○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