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條件(獎勵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本省城鎮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區享受同類獎勵的人員:
1.本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
2.具有本省城鎮居民戶口的其他所有制單位職工和無工作單位居民;
3.在達到獎勵年齡的5年前將戶口遷入本省、連續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繳納養老保險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領取養老金的城鎮居民;
4.戶口遷出本省但在本省領取退休費或養老金的職工;
5.執行城鎮居民生育政策、沒有享受國家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的人員。
(二)持有有效的《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證明的獨生子女父母,或持有《無子女證明》的終身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人員。
(三)符合國家法定退休條件并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職工,或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其他城鎮居民。
2014年1月1日前,應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發本人基本工資5%退休金或一次性獎勵5000元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也屬于獎勵對象。
二、獎勵標準
(一)2014年1月1日以前,符合獎勵條件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從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發放獎勵金80元,直至亡故;或一次性獎勵5000元。
(二)2014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符合獎勵條件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從符合獎勵條件的次月起,按每月80元發放獎勵金,直至亡故。
三、申請口徑及所需資料
符合獎勵條件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以下簡稱申請人),屬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的,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屬其他所有制單位職工和無工作單位居民的,向其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提出申請,其中,已參加養老保險且參保地與戶籍地所在市州不一致的,向參保地社保機構所在街道提出申請,填寫《湖南省長沙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兩份,并提交以下資料:
1、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或戶籍證明;
2、《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或《無子女證明》或《<光榮證>遺失證明》;
3、一寸免冠近照兩張;
4、按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⑴國有單位達到法定年齡退休的,提供退休證;
⑵參加了企業職工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提供參保機構和參保情況。
⑶申請人為外省遷入本省的城鎮居民,須提供原戶籍地縣級計生主管部門出具的未享受同類型獎勵的證明以及在本省已領取養老金的相關證明材料。
⑷2014年1月1日以后,從外省遷入本省的,提供原戶籍地縣級計生主管部門出具的未享受同類型獎勵的證明,以及在本省已領取養老金的相關證明材料。
⑸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經死亡,需提供申請人生活不能自理或死亡證明、代辦人居民身份證。有配偶的,配偶為代辦人,提供結婚證;沒有配偶的,子女為代辦人,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死亡的職工沒有配偶也沒有子女的,由合法繼承人共同確定其中一人作為代辦人,提供相應的公證書。因死亡已注銷戶口的,需提供原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證明須載明申請人身份號碼。
生活不能自理證明由工作單位或常住地的居委會出具,并由街道予以核實。
死亡證明包括以下類型: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決書;因特殊原因無上述證明的,由工作單位或戶籍地居委會出具死亡證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實。死亡證明要有確定的死亡日期。
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是指以下證明:能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收養證;因特殊原因無上述證件、證明的,由工作單位或者戶籍地居委會出具證明,并由街道予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