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高新管發〔2012〕27號
關于印發《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部門(單位):
《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暫行辦法》已經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貫徹執行。
附件:《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暫行辦法》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為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勵和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被征地農民安置工作的意見》(長政辦發〔2009〕16 號)、《關于印發〈長沙高新區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長高辦通知〔2009〕66號)和《關于印發〈長沙高新區推進被征地農 民就業創業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長高新管發〔2012〕1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戶籍關系在長沙高新區所轄范圍內,法定勞動年齡內的被征地農民,在麓谷園區企業實現穩定就業的對象,可申報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資金。
第三條 區勞動保障部門和區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個人享受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資金的申請,審核確認享受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資金個人的資格及其享受就業獎勵標準和金額,并核撥就業獎勵資金。
第二章 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資金申報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就業獎勵資金申報條件:
申報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就業獎勵資金。
(一)戶籍關系在長沙高新區所轄范圍內且已實施征地補償安置;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
(三)已進行了就業失業登記,領取了就業失業登記證,并被認定為就業困難對象;
(四)已與麓谷園區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且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已連續工作六個月以上;
(五)用人單位已為其辦理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且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五條 就業獎勵資金標準:
符合就業獎勵資金申報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連續工作六個月以上的給予1000元就業獎勵。
連續工作12個月以后,仍在勞動合同期內或續簽了勞動合同,處于連續就業狀態的,再給予1000元就業獎勵。同一對象最高享受2000元就業獎勵。
第三章 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資金的申領與發放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資金每年6月、12月各申報一次,按照本人申請、社區(村、居)受理、鎮(街)初審、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區財政部門復核,委領導審批的程序進行申報撥付。
申領撥付程序如下:
(一) 申請享受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資金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征地補償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原 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到戶口所在地社區(村、居)勞動保障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資金申報審批表》(附表 1)。
(二)社區(村、居)勞動保障管理服務中心受理申請材料后,對資料進行核實,對申請享受就業獎勵的相關情況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在其《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將《審批表》及申請人提交的申報資料(原件退還本人)報鎮(街)勞動保障管理服務站。
(三)鎮(街)勞動保障管理服務站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填報《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資金申報花名冊》(附表2),一并將所有資料報送區勞動保障局。
(四)區勞動保障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同時填報《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資金申報匯總表》(附表3),將《匯總表》、《花名冊》及相關資料報區財政分局復核,報委領導審批后,發放就業獎勵資金。
第四章 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資金監管
第七條 區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區勞動保障部門、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就業獎勵資金的監管并進行不定期的抽查。發現不符合條件騙取就業獎勵資金的,除責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騙取的就業獎勵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勞動保障基層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就業獎勵資金的,責令其改正,造成的資金流失,由直接責任人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長沙高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有效期為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