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高新管發〔2012〕28號
創業融資貼息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部門(單位):
《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創業融資貼息暫行辦法》已經管委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貫徹執行。
附件:《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創業融資貼息暫行辦法》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創業融資貼息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扶持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根據長沙高新區《關于印發〈長沙高新區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長高辦通知〔2009〕66號)和《關于印發〈長沙高新區推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創業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長高新管發〔2012〕14號)有關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融資貼息申報對象和條件
第二條 戶籍關系在長沙高新區所轄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成功自主創業或合伙創業,經營長沙高新區財稅體制范圍內第二產業企業,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獲得貸款融資的,可申報融資貼息。
第三條 申報融資貼息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戶籍關系在長沙高新區所轄范圍內且已實施征地補償安置;
(二)申請人已進行了就業失業登記,領取了《就業失業登記證》,并被認定為就業困難對象;
(三)申請人經創業培訓合格,且獲得了《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四)申請人創業企業已經長沙高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申請人本人為注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注冊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經營企業負責人,為注冊個體工商戶負責人,且申請人投資占創業企業總投資50%以上;
(五)申請人本人自主正常經營創業企業六個月以上,且申報融資貼息時仍正常經營;
(六)申請人創業企業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獲得貸款融資,用作企業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
第三章 融資貼息標準和期限
第四條 符合長沙市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獲得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融資的,按照《關于印發〈長沙市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長人社發〔2012〕14號)規定的標準和期限進行貼息。
第五條 不符合長沙市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條件,通過其他方式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獲得貸款融資的,以貸款額度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每個創業企業只能享受一次單筆貸款貼息,貼息貸款額度不超過200萬元,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四章 申報材料
第六條 符合長沙市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獲得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融資的,申報貼息時,按照《長沙市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規定,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第七條 不符合長沙市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條件,通過其他方式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獲得貸款融資的,申報貼息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創業企業融資貼息申報審批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就業失業登記證》、《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并核對原件;
(三)申請人投資占創業企業總投資50%以上的證明材料;
(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征地補償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六)申報補貼時前六個月的員工工資名冊;
(七)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出具的利息支付清單復印件并核對原件;
(八)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在長沙高新區繳稅憑證等材料復印件并核對原件;
(九)企業銀行賬戶基本信息。
第五章 受理、審批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 符合長沙市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獲得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融資的,申報貼息按《長沙市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規定的申報審批程序進行申報。
第十條 不符合長沙市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條件,通過其他方式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獲得貸款融資的,申報貼息每年6月、12月各申報一次,按照申請人申請、社區(村、居)受理、鎮(街)初審、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區財政部門復核,報委領導審批后的程序進行申報撥付。
申報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持申報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居)勞動保障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寫《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創業融資貼息申報審批表》(附表1);
(二)社區(村、居)勞動保障管理服務中心受理申報材料后,對材料進行核實,在其《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后,將《審批表》及全部申報材料(原件退還本人)報送鎮(街)勞動保障管理服務站。
(三)鎮(街)勞動保障管理服務站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填報《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創業融資貼息申報花名冊》(附表2),一并將所有資料報送區勞動保障局。
(四)區勞動保障局派專人實地考察審查,并將申報融資貼息相關情況張榜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填報《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創業融資貼息申報匯總表》(附表3)。將《匯總表》、《花名冊》及相關資料報區財政分局復核,報委領導審批后,撥付融資貼息資金。
第六章 被征地農民創業企業融資貼息資金監管
第十一條 區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區勞動保障部門、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被征地農民創業企業融資貼息資金的監管并進行不定期的抽查。發現不符合條件騙取融資貼息資金的,除責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騙取的融資貼息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勞動保障基層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被征地農民創業企業融資貼息的,責令其改正,造成的資金流失,由直接責任人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長沙高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有效期為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第十五條 戶籍關系在長沙高新區所轄范圍內的農村居民成功自主創業或合伙創業,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附表:
1、《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創業融資貼息申報審批表》
2、《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創業融資貼息申報花名冊》
3、《長沙高新區被征地農民創業融資貼息申報匯總表》